财团法人的法律含义

2024-05-14

1. 财团法人的法律含义

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 例如基金会和寺院。

财团法人的法律含义

2. 财团法人的介绍

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其主要形式为基金。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3. 公司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财团 

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又称金融资本集团。财团一般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它通过参与制活动于各个经济部门,并且扩展到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出版各个领域和政府机关等上层建筑部门。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形成了第一批财团。按这些财团的组成形式来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家族为中心形成的财团,如摩根财团、洛克菲勒财团等;一类是以地方为中心形成的财团,如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团都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并且都具有了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①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②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③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了。 


财团法人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一般将法人在理论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后者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公司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4. 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

您好,我就为大家解答关于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    
  您好,我就为大家解答关于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一般将法人在理论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后者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3、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4、 我国法律上没有财团法人概念,也没有直接对应的制度。

5. 怎样区分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它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可以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负有限清偿责任。
  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最典型的财团法人就是基金会

怎样区分法人和财团法人?

6. 什么是财团,财团与财团法人有什么区别?

分类:  社会民生 >> 其他社会话题 
   问题描述: 
  
 大陆怎么没有这些叫法?
 
   解析: 
  
 财团 
 
 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又称金融资本集团。财团一般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它通过参与制活动于各个经济部门,并且扩展到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出版各个领域和 *** 机关等上层建筑部门。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形成了第一批财团。按这些财团的组成形式来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家族为中心形成的财团,如摩根财团、洛克菲勒财团等;一类是以地方为中心形成的财团,如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团都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并且都具有了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①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②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 *** 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 *** 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③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了。
 
  
 
 财团法人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一般将法人在理论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后者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 *** 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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