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地农民的7.5年保险怎么算的

2024-05-14

1. 苏州失地农民的7.5年保险怎么算的

失地农民置换七年半工龄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可直接计入养老、医保缴费年限
扩展: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苏州失地农民的7.5年保险怎么算的

2. 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注: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人员;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人员;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办理程序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苏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由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汇总后送交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社保中心。
2.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因身患重病或残疾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公示第5日之前,向所在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申报手续。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或《被征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更改待遇申请表中填写注明,并由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分别送市社保中心、区国土资源部门。上述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标准待遇。
3.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发放存折。每月25日起,被征地农民持发放存折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注意事项1.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原则,在4个年龄段人员名单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选择纳入职工社会保险。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视为自愿选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如发生死亡、离境定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等情况,或享受
第三、四年龄段待遇的人员经批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申报。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于每月18日前,填写相应表式,持死亡、离境定居、转移、养老待遇核定有关材料,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由所在街道社保工作机构携其居民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涉及发放存折户名变更的,应由本人先到发放银行重新开立个人活期结算户,街道社保工作机构在办理其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新开存折首页复印件,由市社保中心对发放账号进行变更;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街道社保工作机构还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4.选择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期间可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经批准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征地保障关系终止;不符合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5.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通过与公安户籍人口数据比对或填报认证表、与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按月领取征地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其征地保障待遇的发放。

3. 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一、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办理条件: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社保福利政策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国家给老百姓的一项基本的福利待遇。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为已经签订劳工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1、养老保险:社保局规定,累计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如果购买的是广州市社保,任何人只要累计买满十年广州市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广州的退休养老待遇(广州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养老待遇会更好)。
2、医疗保险:主要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报销,住院医疗报销。医疗保险的购买,虽然企业与个人都需要支付费用,但个人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全都转账到自己的医保卡或者存折上,相当于个人也不用缴纳费用,只是把金额转到医保卡。平常购买药品或看病时都可以刷医保卡支付费用。目前医保卡每月存入的费用就四五十元左右。
如果购买了广州市医疗保险,也就不用再担心生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因为有国家担保,最高报销额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4~6倍补偿(29万多)。
患大病超过最高支付额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并最高可再支付15万元(重大疾病费用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支付费用)。
如果退休前购买满十年广州市职工社保756.57元的,(购买广州外来工医保538.56元的就享受不到),退休之后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购买社保时医疗保险卡里面是每个月都有54.50元存入。
注:(医保卡54.50元,广州市职工社保每人每月缴纳756.57元,外来工医保538.56元每人每月;
职工社保与外来工医保的区别在于:医疗保险享受不一样,购买外来工医保538.56元,退休后是享受不到医疗待遇的)。
3、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险是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承担费用)。
4、失业保险,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补贴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广州的生育保险比其它城市更有优势:
1、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助,一次性补贴,生育医疗费用;
2、享受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只要累计购买满一年广州生育保险,且生育期间一直在参保状态;
3、女职工产假期假期:
3至6个月;4、生育津贴有超过一万多元,若是晚婚晚育、只生一胎,享受的津贴更多。(生育保险也是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承担费用)。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4. 我是吴江人在苏州交社保30几年吴江拆迁国家给失地农民的工年苏州不承认?

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

1、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 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国务院_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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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最新 补偿政策: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国务院_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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