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编写吗

2024-05-13

1.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编写吗

内控制度可由上市公司自行编写,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编写,但需要由公司编写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控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编写吗

2. 国内外内部控制

  一、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当前,我国企业面临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二是如何协调内部资源的有效利用。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建立在内部协调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内部控制是企业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有效管理工具。然而,近年来部分企业会计造假行为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一些企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效益严重滑坡,陷入困境。造成这种状况,既有外部原因,如会计准则不够完善、财政和证券监管不力、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等;也有不可忽视的内部原因,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弱化,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脆弱乏力主要表现在:

  (一)对内部控制不重视,缺乏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对内部控制普遍认识不足,把内部控制看成仅仅是财务管理部门的事,没有把内部控制放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策略高度来考虑。有的企业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明确的控制依据;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很不健全或未较好执行,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控制现象严重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促使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证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是实行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而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担当的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的角色,是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一种手段。我国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一股独大”现象,还有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关键人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样,控股股东或少数关键人就能操纵公司的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这种现象虽然在上市公司中已有所改变,但从公司制企业总体上看,仍普遍存在。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没有合法建帐、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格、不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及时记帐、成本核算不正确、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不及时清理资产并处理盈亏,使得会计工作秩序混乱。

  (四)忽视财务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的作用

  有的企业财会部门未设稽核岗位,或稽核不规范;一些企业领导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阻力比较大,内部审计机构及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等,使内部审计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五)日常财务管理松懈

  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发现,发现时已经出事,给企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上述不容乐观的状况,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并有所创新和发展。

  二、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与检查评价

  (一)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方式主要有: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风险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业绩控制、职工素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1.组织规划控制。组织规划控制是指对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二是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是指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企业内部部门或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前须经过授权批准。授权批准有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两种形式。

  3.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指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

  预算控制应抓好以下环节:预算体系的建立、预算的编制和审定、预算指标的下达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实、预算执行的授权与监控、预算差异分析与调整、预算业绩的考核。

  4.资产保护控制。资产保护控制是指对单位实物资产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资产保护控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接近和定期清查两种:限制接近,就是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够接触资产,包括对资产本身的直接接触和通过文件批准的方式对资产使用或分配的间接接触。定期清查,就是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以保证实物资产实有数量与账面记载相符。

  5.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就是尽可能地防止和避免出现不利的结果。风险按其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类。另外,投资风险也特别值得注意,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6.会计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处理程序,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7.业绩报告控制。业绩报告也称责任报告,是单位内部各级管理层掌握信息、加强内部控制的报告性文件。编制业绩报告必须与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其他控制方式相结合,明确反映各级管理层负责人的责任。

  8.职工素质控制。职工素质控制是指单位在聘用、使用、培养、奖惩等方面对职工素质进行的控制。要制定对职工的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良好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员工诚实守信的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手段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充分发挥人才的价值。

  9.内部审计控制。内部审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是对会计的控制和再监督。内部审计能为改进内部控制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10.管理信息系统控制。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本身的控制。二是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内部人为控制的影响,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除上述十项控制方式外,还有人力资源控制等方式。

  (二)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1.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l)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单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2.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的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考核与评价,应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财务审计人员具体负责,要形成制度。坚持企业自查与上级单位组织检查相结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且与企业经营者的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3.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的程序和步骤

  (1)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标准。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前,必须汇集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单位的内部控制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形成内部控制标准。内部审计根据这些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检查和判断。

  (2)检查、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现状,与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对照,确认内部控制的措施是否已经采用。对照发现的控制缺陷,加以纪录、归类、汇总,并说明控制缺陷可能产生的弊端以及对整个控制系统的影响。在分析控制缺陷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作出评价。

  (3)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主要采用定性的统计抽样检查。在抽样检查中,内部审计应当科学地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测试样本,借以正确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质量状况。

  (4)写出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报告。前三步程序完成以后,紧接着就是写出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报告,提出具体的检查结论、意见、评价和建议,供单位最高管理层采纳,同时也要送交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以改进内部控制。

  三、内部控制的局限及对策

  (一)内部控制的局限

  良好的内部控制虽然可以为管理人员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但无论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多么完善,都无法消除其本身所固有的局限。

  1.受成本效益原则的局限。管理层一般要求,实施内控手段的成本不高于相应的预期收益,增加控制环节不能过于降低办事效率,否则管理层就可能会放弃这项内部控制。

  2.职员犯主观或客观的错误。工作人员因粗心、精力不集中、身体欠佳、误解指令、疏忽大意、错误判断,或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舞弊等,都可能会导致内部控制失灵。这种人为错误是内部控制制度无能为力的。

  3.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不能正确使用权力。管理人员无视内部控制制度逾越控制,或不能正确使用权力,会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4.忽视非常规业务。大多数内控制度是对常规业务的控制,只适于正常且经常反复出现的业务事项,忽视了非常规业务,而不能对例外事项(包括意外事故)进行控制。

  5.高级职员的舞弊行为。通常在企业中,达到足够高的管理层面之后,没有更高级别的管理层进行监督。除了审计师,这一层次管理者的决策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因此,在实践中,高级职员的舞弊行为经常不被察觉。

  6.会引起批评或检讨的信息在自下而上传递的过程中容易被中断。这是在管理层次中的信息沟通问题。问题出在需要自下而上传递信息的环节。当向上传递的信息将引起批评或检讨时,就容易在上传过程中被中断。因此,高层管理者将无从获知这些已存在的并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7.雇员身兼数职。企业中往往存在少数雇员身兼数职的情况,这导致内控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8.情况变化。原来制定的内部控制过时失去效果,无法控制其错误或弊端的发生。

  (二)克服内部控制局限的对策

  1.管理层要不断研究改进主要的内部控制系统。内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敏感度。

  2.认真选择雇员。管理层应熟悉雇员的信用背景,对雇用期间的表现评价、实际能力和缺点等方面建立员工档案。

  3.加强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师能够有效地、强有力地保障完整的内控系统。通过内审部门,那些源自基层的详尽信息可以很方便地传达到管理层。

  4.接受外部审计师或独立审计师服务。在评价现有内控制度之后,审计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相关会计纪录的准确性,有更多时间去评价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非常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计测试。

  5.小规模企业要充分利用复式记账的会计系统,同时加大管理层监管。

  6.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规定。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惩罚规定是责任追究制度的补充,是治理违法违规、偷懒、弄虚作假的直接手段。一视同仁地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并具有权威性。

  7.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好的环境条件是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的关键,也是企业成功的基础。要创造一个具有高度亲和力、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必须要有内部环境条件的支持,即企业文化。在企业的制度建设中,企业文化建设是基础,内部控制制度是手段,只有将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企业才会朝气蓬勃充满活力。

  8.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这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内部控制的主要形式就是制度控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控制对象划分为: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实物资产控制制度、对外投资控制制度、工程项目控制制度、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资金筹措控制制度、担保业务控制制度等。上述控制制度又可根据涵盖的内容,细分为若干具体控制制度,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如货币资金控制制度,涵盖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内容。

  9.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制度监督意识。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单位内部的各项控制措施要通过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得以贯彻;同时,会计人员又承担着监督经营者及其他参与经营活动人员执行控制规范的责任。企业内部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监督责任制。要形成对经济业务活动的动态监控机制,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会计人员都要步步跟踪。同时,为了使会计监督落实到位,应该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如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便于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应该有哪些

实施方案、自我评价、内控审计报告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应该有哪些

4.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规章制度一,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二,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三,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四,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五,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六,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七,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5. 谁有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最新的,创业板的

我有,直接找我吧!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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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怎样建立内控制度体系文件?

根据自查出来的岗位职责、部门业务流程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紧紧围绕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六要素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七项控制措施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内容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工作,完善和规范如下管理工作:
(1)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2)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3)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制度。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4)规范会计工作。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5)建立财产安全保护机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6)建立预算控制机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7)建立运营分析机制。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8)建立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9)建立风险预控和应急机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10)建立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形成合理适用的审计与监督制度。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内部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7. 企业内控制度的法律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全文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企业内控制度的法律法规

8.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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