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不会涉及的当事人是

2024-05-14

1. 信用证业务中不会涉及的当事人是

信用证业务中不会涉及的当事人是Collecting Bank。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业务是国际结算方式的一种。信用证方式是典型的逆汇。(逆汇:由债权人主动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款项的方式,结算工具是由债权人转向债务人,资金是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和规定的金额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银行一定付款。

信用证业务中不会涉及的当事人是

2. 信用交易是指在交易中,本人作为交易的一方

信用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股票,借股票卖股票。一般来说,资本少的人可以炒股票,没有股票的人也可以卖股票。这和投资一个行业是一样的。由于投资者自有资金有限,大部分资金不得不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来说,股票信用交易包括以下特征:
1.股票信用交易中的双重信用
股票交易者用部分价格买入,其余部分从经纪人那里借来。不足之处,也就是向券商借的预付款,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券商垫付差价是以投资者未来能够偿还差价并垫付差价部分的利息为前提的。这是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一层信用关系。
另一方面是券商支付的差价,为此券商要向银行借钱支付这部分金额,这样银行和券商之间也就多了一层信用关系。银行放贷,也是基于对经纪人的信任,经纪人是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偿还这部分钱和本金产生的贷款利息。
所以,如果这两种信任关系缺少一层,就没有股票信用交易的可能。
2.股票信用交易中的预付款利息
投资者通过信用交易签订买卖合同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继续存在借贷关系。具体来说,为投资者垫付申购款的证券公司,会对其代理人的垫付款项征收一定比例的利息,称为垫付利息;同样,代投资者卖出股票的证券公司,也要求客户为其后代保留的卖价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
3.股票信用交易是基于现货交易的原理。股票信用交易虽然有其特殊的买卖方式,但在交割方式上与现货交易基本相同。预售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必须立即进行结算。此外,在结算期间,买卖双方都以现金或现货(股票)进行结算,这与现货交易相同,只是部分现金(或股票)是借入的。
比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常规日”交割结算,是指交易后第五天下午交割。如果所有投资者都是用自己的钱和股票进行买卖,当然在结算时也会用自己的钱和股票进行交割,这就是现货交易。如果投资者自己出一部分钱,其余部分不是券商出的,或者券商出的钱不够股票,那么就是信用交易。
4.股票信用交易的交易量和保证金比例用于保证金信用交易。交易者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股票也是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折算成现金)作为保证金,而这一定数量的现金是由保证金比例决定的。
意义
证券交易通过提供信用创造供给和需求,以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获取更大利润的欲望。
因此,证券信用交易不仅是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产品,还具有活跃股票市场、增加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调节市场供求、稳定证券价格的良性功能。然而,证券信用交易基本上是以追求短期利差利润为目的的。
所以本质上是投机性的,如果管理不当,必然会出现涨了就帮它涨,跌了就帮它跌的弊端。因此,为了避免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必须妥善管理证券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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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信用证有关内容如下:

信用证项下汇票内容应为:Drawn under:BANK OF EUROPE,LONDONExchange for:USD 7000.00At__30 days after__sight first of exchange(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BANK OF CHINA,BEIJINGThe sum of:say us dollers seventy thousand onlyTO:INTERNATIONAL IMP&EXP CO.LTD.LONDONFOR:BEIJING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EXPCO.,BEIJING拓展资料: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信用证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某信用证有关内容如下:

4. 信用证付款方式涉及当事人有哪些?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

跟单信用证 运转涉及的当事人通常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行、议付行、承兑行、保兑行和偿付行;
其基本的当事人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通知行决定通知跟单信用证时,必须审核并确信其真实性,准确反映所收到的跟单信用证或其修改,通知行的行为不会对跟单信用证及其它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跟单信用证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在三者之间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对三者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跟单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扩展资料:
运作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5.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摘要:文章分析了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论证了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依赖于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但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后二者并对后二者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最终目的是支付后二者约定的货款,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当事人;法律关系

  跟单信用证 运转涉及的当事人通常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行、议付行、承兑行、保兑行和偿付行;[1]其基本的当事人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通知行决定通知跟单信用证时,必须审核并确信其真实性,准确反映所收到的跟单信用证或其修改,通知行的行为不会对跟单信用证及其它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跟单信用证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在三者之间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对三者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跟单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一、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才导致了跟单信用证的开立。因此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跟单信用证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开证申请人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义务
  开证申请人必须按时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合同明确约定了开证时间时,开证申请人应执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开证的具体时间时,开证申请人应按照惯例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开证;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应符合合同约定,跟单信用证条款通常应与买卖合同规定的一致。
  (二)受益人提交单据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通常采用拟制交付方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在采取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时,根据合同受益人应履行交付跟单信用证规定单据的义务。
  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受益人取得货款,受益人通常会自觉地向付款行提交符合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取得货款。在单证不符并且开证行拒收单据情况下,受益人一般先尽快修改不符点争取再次交单,无法再次交单时多说服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不符点,都不成功时才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转为其它付款方式。
  二、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是公认的合同关系,[2]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开证申请书,通常认为双方因此建立了开立跟单信用证的合同关系,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
  (一)开证申请人的义务
  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归纳起来就是及时、足额地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资金、开证费用并提供相应担保,明确具体地及时做出开证指示或修改跟单信用证指示,及时审核、承付单据,及时付款赎单,在开证行发生垫款时及时根据约定付款或办理进口押汇。
  (二)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按照与开证申请人的约定开立、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修改信用证,否则开证行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将可能面临开证申请人的索赔。实务中,改证费是按次支付,开证行一般会主动配合开证申请人改证,以增加收入。
  2.根据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合理、谨慎、及时和独立审核单据。
  开证行审单的基础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审单出现错误承付时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通常认为审单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义务。[2]38、[3]
  在开证行由于过错不当付款后,申请人放弃单据及货物的救济措施是最普遍的救济手段。然而开证行是否仍有权得到开证申请人偿付?美国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开证行善意做出的、认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根据银行惯例或法院的解释,开证行在付款时已尽了合理的注意,即使开证行在单证不符情况下付款,开证行对此也不承担责任。[4]
  3.经审核确定受益人交单不符时,开证行有独立做出拒绝单据和付款的权利。
  对不符单据的拒付是开证行履行审单义务的一项结果,是开证行的正当权利。当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意见不一致时,开证行没有征求开证申请人等其他当事人意见的义务,开证申请人也不能强迫开证行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开证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有依客观情况决定的自由。[5-6]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7]
  在福建高院(2000)闽经终字第058号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诉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信用证纠纷案中,因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开证行厦门兴业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向交单行明确指出了单据不符点并保留单据听候处理,在开证申请人厦门北方公司无力付款赎单情况下,开证行按照交单行的指示退单拒付;福建高院认为,开证行为避免风险,做出退单的决定,并无不当。[8]
  4.当开证行因受益人“相符交单”而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若申请人未能付款赎单,则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或单据项下的货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开证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三、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条款及在跟单信用证中约定适用的UCP 有关规定确定。
  (一)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1.跟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即受其约束
  跟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即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义务,这是跟单信用证区别于合同的本质特征。
  2.开证行应按照独立审核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及时审核单据
  根据UCP的规定和实务惯例,跟单信用证一旦开立即独立于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独立地按照跟单信用证的要求和UCP以及国际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简称“ISBP”)的有关标准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自行决定是否为“相符交单”而不理会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审核单据的首要标准就是“表面相符”原则。开证行在审单时仅以单据和跟单信用证为基础决定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表面相符”意味着开证行应审查单据与跟单信用证、单据之间甚至单据内部是否在表面上一致。
  单据“表面相符”的原则在实务中形成了单据“严格相符”的惯例,也就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在1926年Equitable Trust Co. of New York v. Dawson Partners Ltd.案中,Summer法官认为:“对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差不多的余地,商业交易不可能按照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径进行”,而使开证行未能得到申请人的偿付。[9]Summer法官的评述,是对严格相符原则的高度概括,为后来许多案例所引用。
  在最高法院(1999)经终字第432号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证纠纷案中,讼争的信用证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签字必须与开证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开证申请人华隆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的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受益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议付,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货物单据只有华隆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行所持的签署样式”为由予以拒付。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开证行发现不符点以后,通知了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拒绝承兑付款,开证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从本案判决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坚持的审单标准是极为严格的,甚至比银行界的通行标准更严格,几乎到了“镜像”程度。[10]
  严格相符标准受到了银行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尊重,但是受益人第一次交单的不符率居高不下,必须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完善严格相符标准,使其能够满足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因此,审单标准趋于宽松。[11]“严格相符”惯例出现了松动,如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导致单据不符。[12]因此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13]
  开证行审核单据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单时限,UCP500第13条b款为“不超过从收到单据翌日起算七个工作日”,[14]但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迅速审单的时间长达六周,这样离奇的判决遭到了批评。[15]中国大陆的判例并没有涉及审单的合理时间问题,中国的银行界也没有发展出像美国纽约或英国伦敦或中国香港那样的合理时间,中国大陆的法院也没有明确的判例。[16]
  对受益人而言,开证行的义务是审单必须按照信用证的约定、UCP和ISBP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单是开证行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开证行放弃审单或接受单据不符点,意味着其放弃了按照UCP600和ISBP规定审单或拒绝单据的权利,因而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3.出现不符交单或存在不符点时,开证行可以自行决定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也可以及时、适当地拒绝单据并根据约定或惯例保存或处理单据
  根据实务操作惯例,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交单不符或是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开证行可以根据其判断决定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也可以在收到单据的合理时间内以电讯等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拒绝付款或承付,表明开证行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并根据惯例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单据。开证行未能按照上述方式行事,就丧失了宣称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交单不相符的权利,换句话说,开证行不得拒绝承付单据。
  在纽约州Creaciones Con Idea v. Msshreq Bank PSC案件中,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仅表明“不符单据”而没有指出具体不符点,法院判决不算足够的拒付通知。[17]在美国Voest-Alpine Trading USA Corp. v. Bank of China的案件中,中国银行因只给出不符点通知而没有拒付的意思,被法院认为拒付不合格。[18]
  4.在跟单信用证有效期内并且在其规定的交单日前,开证行仍有义务接受受益人修改后的单据并审核
  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并且在跟单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前,受益人修改单据后再次提交单据,开证行有义务接受单据。开证行经过独立审核又发现不符点,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开证行须再次发出不符点通知,否则,开证行将被排除主张不符点的权利。[19]
  5.受益人“相符交单”时,开证行应接收单据并承付
  收单承付是开证行在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义务,受益人“相符交单”时,毋庸置疑开证行应根据跟单信用证的约定承付。开证行决定向受益人承付与否的唯一条件:受益人构成“相符交单”——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提交单据的时间和方式符合跟单信用证的约定。开证行放弃不符点,在收到单据后没有或超过合理的时间指出单据不符点并拒绝单据,以及指出单据不符点、拒绝单据的方式不符合惯常做法和UCP,开证行也有义务承付。
  6.跟单信用证终止后仍收到单据时,开证行有妥善处理单据的义务
  受益人超过跟单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交单,跟单信用证已经终止,开证行不再承担承付义务,但是根据诚信原则开证行仍应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理单据。在天津高院(2002)高经终字第51号唐山汇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信用证纠纷案中,天津高院认为,开证行天津光大银行压单长达六个月之久有违诚信原则及后合同义务。[8]13-23
  (二)受益人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开证行的义务也就是受益人的权利。
  有些学者认为,受益人一经接受跟单信用证,即负有向开证行“相符交单”的义务;美国的个别判例如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aska v. Shakopee Gavel Inc案,法官认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承担提交真实单据的义务。[20]受益人不向开证行“相符交单”,如上所述,违反的是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基于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产生的拟制交货义务,丧失的是通过跟单信用证获得货款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交货后仍然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请求支付货款,受益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只是获得跟单信用项下货款的条件。
  即使受益人恶意伪造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开证行在根据跟单信用证和UCP付款后也没有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在开证行审单没有过错时开证申请人仍应付款赎单。[20]270因此受益人对开证行不承担任何义务。
  四、跟单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关联分析
  (一)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但是修改、补充基础合同
  有的学者认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和据以产生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跟单信用证的一条根本原则是:跟单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21]
  事实上,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指:跟单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开立的,但是,跟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也不受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影响。这一原则来源于UCP500第3条的规定,英文原文仅说跟单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完全不受跟单信用证的约束和影响。[22]
  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不包括基础合同相对于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基础合同不能独立于跟单信用证,而应该受到跟单信用证内容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与基础合同不一致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对基础合同的修改。[23]
  在开立跟单信用证之前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就跟单信用证的条款达成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修改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也按照改证通知的要求提交了单据,或受益人接受了与合同约定不完全相符的跟单信用证并提示了单据,那么,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双方就跟单信用证条款已达成了一个乃至数个修正协议,并相应修改或补充了基础合同,该变更或补充对双方均是有约束力的。
  (二)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开证申请书,但是同样对后者做出修改和补充
  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对外开立跟单信用证后,当开证行对跟单信用证的修改超出开证申请书约定并为受益人明示或默示接受时,就构成了对后者的修改和补充。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在个别案件中的观点,跟单信用证的修改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对开证申请书的修改、补充。
  (三)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书和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基础合同之为基础,不仅在于后二者基于基础合同产生,还在于基础合同的达成、尤其是履行才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目的所在;开证申请书只是开证申请人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手段;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履行开证申请书的结果,开证行履行跟单信用证的义务——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承付,也达致开证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结果。
  从三者的关系来考察,通过开证申请书这个手段产生了跟单信用证,而开证行履行跟单信用证导致的是受益人取得基础合同约定的价款,从而实现了开证申请人履行支付基础合同约定货款的义务,因此跟单信用证从始——基础合同约定跟单信用证付款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到中——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达成开证申请书,至终——开证行承付和受益人取得货款,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履行各自义务的中心和目的是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受益人始终都是在享受权利——按照约定取得基础合同项下的货款。
  因此,在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中,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处于核心。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6. 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起什么作用?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保兑行(如果有)、议付行(或者交单行)、受益人。
 
其中,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电文,并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
保兑行时应开证行或者受益人的请求,对信用证提供担保的银行;
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接受受益人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银行,并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先行垫款给受益人,但扣除自议付行垫款之日起,到预计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对议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续费;
交单行则是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负责将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
受益人是出口商。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有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于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与开证行签订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并向开证行交纳开证保证金或相关的抵押物,并保证在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保证对开证行付款,以换取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履行相关开证手续后,以开证行自己的信誉作为担保,向受益人开立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并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保证对受益人付款。
通知行是与开证行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银行,负责和确认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同时负责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保兑行时与开证行有密切业务关系,当受益人前来交单时,如果单证相符,则对受益人付款,且该付款等同于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另外一层责任是,当受益人交单时,恰逢开证行倒闭,那么,保兑行将担负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议付行收开证行的指定和委托,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并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如果相符,则先自行垫款给受益人,并将单据转寄给开证行,并接受开证行的付款。但是,当开证行拒付或开证行倒闭而得不到付款时,议付行将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先前垫付的货款。
交单行是接受开证行或受益人的委托,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负责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受益人是与开证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交货和交单义务,并利用信用证和相符交单情况下,向开证行收取货款。

7. 信用证的各类及法律风险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所谓"跟单",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书、装箱单。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主要被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及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在UCP500中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性质,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在UCP600中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根据有无另一家银行者提供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 证。对于卖方来说,可能因为开证行是一家你不熟悉的国外小银行,这家银行与买方关系不一般,或者可能受到尚未所知的外汇管制的限制,因此,希望有另外一家银行、最好是由卖方当地银行给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再加以保证(保兑)。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经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有保兑行兑付的保证。对于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是有利的。
开证行要求通知行或第三家保兑行的邀请或授权,常见的措辞有:
①We authorized to add your confirmation.
②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and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③We have requested forwarding bank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保兑行同意保兑的措辞常见的有:
①We confirmed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s draw and presented as above specified will be dully honored by us at our counter on or before
②At the request of our correspondent, we confirm their credit and also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ly
(2)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非保兑信用证中,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由 开证行单独负责付款。非保兑信用证一般通过卖方国家的银行通知给卖方,并且相关的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通常也是提交给这家银行以求得到最终付款。但是,最终的付款责任依旧由买方承担。通常在与发达国家的一家荣膺评估的开证行打交道时,大部分卖方很可能接受这种非保兑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支付工具。如果对开证行及其资信状况有疑问,可以通过本地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付款或议付及时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即期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但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立即、终局性、无追索权的付款。即期 
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2)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①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bank.(or)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payment at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advising bank.
②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C,we will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us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否必须提交汇票,是划分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主要标志。
①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延期付款的银行仅凭受益人提示的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于信用证到期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
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开立汇票。在实务中,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汇票,开证行可要求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注意,此种汇票不宜贴现。)
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确定付款日的常见表述有:
A.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sight) 
B.装运日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B/L date)or(××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属于延期、金主理性、无追参权的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银行。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A.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t××days after sight (or)××days after B/L date with ××bank.
B.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t maturity agains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②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付款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均属远期信用证,均是在交单以后某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承兑信用证有汇票,必须有一个承兑的过程。承兑后,承兑行即承担不可推卸的到期付款的责任。经承兑的汇票受益人便可去贴现,获得资金周转。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没有上述要求或规定,即使因开证申请人坚持,开证行允许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此种汇票也很难在贴现市场中获得融资。 
承兑信用证一般必须要求提供远期汇票,而承兑人,即日后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亦可以是信用证中指定的使用该证的银行。付款日系汇票承兑日后某一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性质属终局性、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兑后承兑行可确定并注明付款日;如向开证行电索,电报费由开证行承担;若议付行收到承兑电后又要求寄回全套已承兑汇票,则承兑行有权拒绝。
承兑信用证常用的措辞有: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days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bank. B.(Undertaking clause)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to drawee bank and duly honoured on maturity.
③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即付给受益人。议付是汇票流通中的一个环节,除非保兑行议付,否则议付银行对其议付行为可保留追索权。(如果汇票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为止。)议付信用证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限制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restricted to××bank)和指定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bank)。 
自由议付信用证亦称公开议付或流通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的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尽管自由议付信用证规定任何银行议付,但指的是到期地点的任何银行。如果选择非到期地点的银行交单,则该银行为受益人的交单行,并且在该信用证有效期之前,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开证行。
指定议付与限制议付的相同点是两者都特定某一被授权银行的议付。不同点是两者的开证银行开立的动机不同,即指定议付是为了便于受益人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开证银行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为被限制的银行招揽业务,被限制银行通常为开证行的代理行。
议付一般需要汇票,汇票主要作用是开证行的支付凭证,是己履约的凭据,能维护双方利益。有些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要汇票的主要原因是为节省开具汇票而支付的印花税, 所以,以发票或收据替代汇票,将汇票中应具备的要素均在发票或收据上显示。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受益人是否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将现存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最终供货方)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经常被中间商当作融资工具使用。
6.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票到期时如被国才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该信用证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2)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3)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8.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
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是指允许议付行在议付后用电报通知开证行,使其立即将货款用电汇拨交议付行的信用证。有此种信用证能使出口 商尽快收到货款。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后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写的,以引人注目,所以用了"红条款"这个名字。
10.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即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桥式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1.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12.当地信用证
当地信用证(Local L/C)又称本当地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开证行与受益人都在同一国家的信用证。当地信用证一般作为转开信用证之用。
13.备用信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性的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具备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的文件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行业务中。
14.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之所以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是因为信用证中授权预付货款的条款传统上用红墨水书写。在.红条款信用证里,有一个特殊条款授权保兑银行在受益人(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之前,优先向受益人支付。在这类信用证中,买方实际上给卖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15.SWIFT信用证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协会己有1000多家银行参加,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汇款结算,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业务。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在信用证开端标着MT700, MT701代号。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SWIFT规定,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 其信用证则受国际商会UCP600条款约束。所以通过SWIFT格式开证,实质上已相等于根据UCP600开立信用证。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 自动化的通讯业务,队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信用证的各类及法律风险

8. 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信用证是出于交易安全考虑而由银行做担保的一种和支付方式,其中具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为:开证申请人(买方)---开证行(买方所在地)-----受益人(卖方)-----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还有一个附加当事人:承运人(交货、交单)、保险人。
申请人与受益人直接是基础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合同;申请人与开证行、受益人与议付行均是委托关系;开证行与议付行、保兑行之间应为债权关系;承运人与买方、买方之间的关系由交易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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