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保报销政策

2024-04-27

1. 济宁市医保报销政策

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农业局济卫基妇发〔2009〕35号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2010年全市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省财政(包括中央补助)对我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对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北湖度假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余额由县(市、区)级财政补齐,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二、补偿模式2010年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住院补偿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2、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35%。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浮动,但不得超过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3、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2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6、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7、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实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四、非住院补偿1、门诊补偿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慢性病应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性病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病,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为40%(名义补偿比),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1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以上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3、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不提倡进行二次补偿,但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和公示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五、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到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县(市、区)及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凡参合农民到济宁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六、明确参合范围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七、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八、有关说明1、全市统一报销补偿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在全市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统、四定”和“四个一”管理办法。3、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4、本通知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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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保报销政策

2. 济宁医保报销政策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济宁医保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济宁医保报销政策

4. 济宁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2022济宁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济宁在职和退休职工医保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500/600,从第2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每次分别降低150元、200元。      1.一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每次分别降低150元、200元,第3次开始依次递减直至为零。      2.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10%。      3.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4.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90%。      5.恶性肿瘤患者住院治疗的,每年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标准。      6.一个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超过10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职工市级大病保险按9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经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大病保险按8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5. 搜索 济宁医保中心

你好,济宁医保卡办理方法: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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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 济宁医保中心

6. 济宁医保咨询电话

济宁医保咨询电话为:0537-2937576。
济宁市医保个人账户查询可以点击直接到济宁市医保处或缴费银行、定点医院查询或者拨打济宁医保处电话查询。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过程中出现参保地错误、个人基础信息错误等问题,可咨询济宁市本级、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存在多条参保信息源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重复参保,比如重复参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等。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我市正式上线运行后,该问题将基本得到解决。届时如仍存在以上问题,参保人员可进一步咨询所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重复参保地停保手续。

咨询
咨询的意思是通过某些人头脑中所储备的知识经验和通过对各种信息资料的综合加工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开发。咨询产生智力劳动的综合效益,起着为决策者充当顾问、参谋和外脑的作用。
咨是商量,询是询问,后来逐渐形成一个复合词,具有以供询问、谋划、商量、磋商等意思。作为一项具有参谋、服务性的社会活动,在政治、经济领域中发展起来,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辅助决策的重要手段,并逐渐形成一门应用性软科学。

7. 济宁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范围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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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8. 济南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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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五城市异地医保结算政策并不完全一样,单大同小异。现在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叙述如下,供您参考。《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等几个配套文件同步制定出台。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全市183万参保职工将带来哪些变化呢?为便于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问题做了逐一解读。变化一: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每月多交14元全年门诊看病最高能报销2400元在原政策规定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规病种除外)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从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看,有失公平,也导致出现参保人“挤门规”等问题。实行门诊统筹后,参保人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体系,医保待遇扩大到了全体参保人员,所有疾病也都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在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目前,已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照“当月参保次月享受”的原则,4月份开始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资金,4月中下旬开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5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另行通知。变化二:门规病种减少了,取消的12个病种实行“老人老办法”实行门诊统筹后,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上就有了“门规”和“门诊统筹”两种保障形式,从今后的功能划分上,主要方向是通过门诊统筹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等“小病”门诊看病报销问题,通过门规解决一些特殊病、“重病”门诊看病报销问题。为此,将那些费用相对较低、能够治愈且通过门诊统筹可以基本满足需要的门规原Ⅳ类病种(包括:舞蹈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脑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股骨头坏死病)和眼科疾病等12个门规病种予以取消,保留其余23个病种。对于取消的这12个病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待遇暂时不变;4月1日起不再受理这12个病种的新的鉴定申请,参保人可按照普通门诊统筹的政策享受待遇。变化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有“保底”了,已经超过“封顶线”的保持原划账金额不变在“统账结合”的医保制度框架下,个人账户政策与门诊待遇政策相互关联。未实行门诊统筹前,个人账户很大功能用于保障门诊看病;实行门诊统筹后,缓解了参保人门诊看病报销压力,个人负担减小,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加大。按照国家提出的“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要求,新《办法》按照公平性原则,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规定做了适当调整,按照“先扣款后保底”的原则,向弱势群体倾斜,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划账水平。新政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实行保底封顶。其中,6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70元;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190元;7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月划账金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90周岁以上月划账金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划入,最高不超过220元。“保底封顶”金额,是指扣除了个人应缴纳的10元门诊统筹资金和8元大额医疗补助金后的标准。《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划账金额保持在《办法》实施时的标准。变化四: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最高达44万元《办法》对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增长为6倍。为此,市人社局同时下发《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确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到24万元,加上大额救助金的保障额度20万,济南市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4万元,更好保证了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变化五:医疗保险年度改变了,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原政策规定,医保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在新《办法》中,将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与自然年度、会计年度保持一致。这一调整意味着2014医保年度只剩9个月(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只有8个月)的时间,为保证参保人医疗待遇,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年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将临时按比例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恢复全额标准。(见下表)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年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将临时按比例予以调整变化六:异地结算的流程调整了,参保人所选医疗机构纳入省异地联网结算平台的,可实现即时结算为适应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的要求,《办法》对异地转诊转院人员、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及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人员的费用结算流程进行了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况: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异地转诊转院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管理单位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所选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附有相应转诊证明。参保人入院后须及时告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于参保人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出入院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单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变化七:违规行为细化明确了,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法》对用人单位、参保人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行为,办法要求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药品、材料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的同意。违反本规定给参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赔偿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过度医疗、利用参保人个人账户套现等八种行为,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视情与其暂停结算或解除协议;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特别提示:按照5.5%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在银行卡中需多存入14元自本月起,要按照每月10元的标准筹集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每月4元提高至每月8元,意味着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要多缴纳14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含退休人员),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金部分直接扣缴;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要按照上述标准缴纳。市社保局提醒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主要是按5.5%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在个人银行卡中存足资金,以免因资金不足扣款失败,给自己带来补缴或影响待遇享受等不必要的麻烦。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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