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GNU/GPL

2024-05-14

1. 什么是GNU/GPL

1.
GNU是 Richard Stallman 於 1975 年,在 MIT 所成立的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中所执行的一项计划
。它的目标是创建一套
完全自由的操作系统.
GNU计划下的软体,不只提供软体的使用权,也提供软体的原始程式,任何人都可以
根据需要来修改
程式,也可以尽己之力来找出程式的错误,使隶属於GNU的软体在大家的努力下能尽善尽美。
GNU计划下的软体,是可不需付费而享有使用权。
GNU对使用者唯一的要求就是,当使用者对於GNU计划下的软体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时,仍必须维持GNU的精神, 就是对於修改过的软体仍然必须
将其无条件的奉献出来
,任何人都不可将修改过的GNU软体当成商品来买卖。GNU是GNU's Not Unix的递归缩写。Stallman宣布GNU应当发音为Guh-NOO,与canoe发音相同,以避免与gnu(非洲牛羚,发音与new相同)这个单词混淆。
通用性公开许可证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
)。
为保证GNU软件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修改和发布,所有GNU软件都在一份在
禁止其他人添加任何限制
的情况下授权所有权利给任何人的协议条款,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这个就是被称为反版权(或称Copyleft)的概念。
GPL同其它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一样,
许可社会公众享有:运行、复制软件的自由,发行传播软件的自由,获得软件源码的自由,改进软件并将自己作出的改进版本向社会发行传播的自由。
GPL还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项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软件合并。
GPL 是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缩写形式;LGPL 是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宽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缩写形式,旧称 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库通用公共许可证);GFDL 是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的缩写形式。它们是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的
通用版权认证协议
,由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制定和发布。
基于 GPL 的软件允许商业化销售,但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如果您对遵循 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 GPL 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基于 LGPL 的软件也允许商业化销售,但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如果您对遵循 L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 LGPL 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什么是GNU/GPL

2. GNU和GPL是什么

简介:GNU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个广泛被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最初由理查德·斯托曼为GNU计划而撰写。到目前为止,GPL先后发布了有3个版本。

版本:GPLv1 GPLv1是最初的版本,发布于1989年1月,其目的是防止那些阻碍自由软件的行为,而这些阻碍软件开源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软件发布者只发布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而不发布具有源代码,一种是软件发布者在软件许可加入限制性条款)。因此GPLv1规定,如果发布了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就必须同时发布可读的源代码,并且在发布任何基于GPL许可的软件时,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性的条款。
          GPLv2 在GPLv2中所做的最大的改动就是增加了“自由还是死亡”(Liberty or Death)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布源于GPL的软件时,只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发布软件,那么他将根本无权发布该软件。
          GPLv3 发布于2007年6月29日。在所进行的修改中最重要的有四个:解决软件专利问题;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源代码分割和组成的定义;解决数字版权管理 (DRM) 问题。

概念:
在GPL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就是Copyleft。GPL规定,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及所有修改,而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础就是作品在法律上版权所有。
由于版权所有,一般情况下,许可证接受人无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个 Copyleft条款。Copyleft利用版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 Copyleft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版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版权法”的原因。
Copyleft只在程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对软件的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源代码,只要不发行。注意copyleft只对软件有效力,而对软件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是软件本身)。

3. GNU GPL详细资料大全

 GNU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个广泛被使用的自由软体许可证,最初由理察·斯托曼为GNU计画而撰写。到目前为止,GPL先后发布了有3个版本。
    基本介绍    中文名 :通用公共许可证   外文名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缩写 :GNU GPL   撰写 :理察·斯托曼   性质 :自由软体许可证    版本,概念,  版本  GPLv1 GPLv1是最初的版本,发布于1989年1月,其目的是防止那些阻碍自由软体的行为,而这些阻碍软体开源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软体发布者只发布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而不发布具有原始码,一种是软体发布者在软体许可加入限制性条款)。因此GPLv1规定,如果发布了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就必须同时发布可读的原始码,并且在发布任何基于GPL许可的软体时,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性的条款。 GPLv2 在GPLv2中所做的最大的改动就是增加了“自由还是死亡”(Liberty or Death)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布源于GPL的软体时,只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发布软体,那么他将根本无权发布该软体。 GPLv3 发布于2007年6月29日。在所进行的修改中最重要的有四个:解决软体专利问题;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原始码分割和组成的定义;解决数字著作权管理 (DRM) 问题。  概念  在GPL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就是Copyleft。GPL规定,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公开软体的原始码及所有修改,而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础就是作品在法律上著作权所有。 由于著作权所有,一般情况下,许可证接受人无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个 Copyleft条款。Copyleft利用著作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 Copyleft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著作权法”的原因。 Copyleft只在程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对软体的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原始码,只要不发行。注意copyleft只对软体有效力,而对软体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是软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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