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的对象和特点

2024-05-13

1. 国际投资法的对象和特点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其特点表现在: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 ,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 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随之不同。总的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固然鼓励外国投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限制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限制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后 ,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仅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还有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有: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③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 济理事会通过的《 关于国 际投资的太平洋地 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虽然守则本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成为国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第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点表现在:(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3)国际投资法是包括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的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法律体系。——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第362-36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有如下主要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部分有双边投资公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还包括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他辅助渊源等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在于:(一)保护国际投资;(二)鼓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外国投资。——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者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指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则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页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有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制;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东道国还是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国际投资法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一般而言,投资者母国通过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及参加多边条约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同时也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有关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条约对资本输出加以限制。——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页国际投资法即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孙南申:《国际经济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国际投资法的对象和特点

2. 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有哪些?它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直接与间接投资向对应的概念,是指为了在国外投资获得长期的投资效益,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而进行的在国外直接建立企业或公司的投资活动。
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一致看,可分为三种类型:
1、横向型投资:同样或相似的产品,一般运用于机械制造业、食品加工业
2、垂直型投资:可是同一行业的不同程序的产品。多见汽车、电子行业;可是不同的行业有关联的产品,多见资源开采,加工行业。
3、混合型投资 :生产完全不同产品,目前只有少数巨型跨国公司采取这种方式。
(二)从投资者是否新投资创办企业的角度,可分为:
1、创办新企业:又称绿地投资,分两种方式,独资、合资
2、控制外国企业股权两种形式,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程序,渠道,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从而通过控制的权利。
(三)从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参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3. 传统国际投资法理论认为,国际投资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

法律分析: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已经自成体系。主要有四种法律规范组成。1,资本输入国调整境内国际私人投资的法律规范;2,资本输出国有关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3,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友好同上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三种形式;4.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多边投资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PRM、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投资争夺公约ICSID。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传统国际投资法理论认为,国际投资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

4. 是从国际投资法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1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5. 国际投资的特征有哪些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的特征 

二战后,国际直接投资得到高速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投资方式。尤其是7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规模迅速扩大,增长速度快速提高 

二战以来,世界范畴的对外直接投资有了空前的增长。据统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外直接投资额,1960年为555亿美元,1976年增至2872亿美元,1981年达到5250亿美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外国直接投资是外来资本的主要来源。根据对9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统计,1981年到1985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在其长期资本流入总额中的比重为30%,而1986年到1990年期间,这一比重增加到74%,而且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国际直接投资市场以发达国家为主,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双向流动 

国际直接投资较之间接投资的风险更大,因此投资者除追求盈利外还寻求安全性。相对而言,发达国家的投资环境要优于发展中国家,投资者自然而然地就将发达国家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市场。 

二战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向基本上是单向的,通常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将其资本投向自己的附属地、附属国。二战后,尤其是70年代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转向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投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在国际直接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以美国为例,1950年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总额中,发展中国家占48.8%,发达国家占48.2%,1960年发展中国家占34%,发达国家占60.6%,1980年发展中国家占24.7%,发达国家占73.5%。据统计,1990年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额占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80%,美、欧、日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占世界直接投资总额的83%,其吸收的外来直接投资额占世界各国吸收直接投资总额的70%。1996年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额为2950亿美元,占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85%,当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额为2080亿美元,占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60%。可见,主要发达国家占据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垄断地位。在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直接投资格局中,美国的霸主地位逐渐丧失,欧、日地位不断上升,形成了美、欧、日三足鼎立的格局。尽管如此,美国仍然是当今世界主要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吸收国。 

(三)亚太地区和拉美地区是发展中国家吸收国际直接投资的集中地区。 

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不断相对减少的同时,把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逐步集中在那些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容量较大、基础设施较好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巴西、墨西哥、亚洲“四小龙”等。 

拉美地区是吸收外国投资较早、较多的地区。拉美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在1950年为77亿美元,到1980年增至625亿美元,增长了8.1倍。80年代中期以后,拉美国家吸收外资的速度减慢,主要是墨西哥、巴西等国在利用外资政策上的失误而造成巨额外债负担的影响,以及一些国家政局不稳等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但拉美经济又有所改善,特别是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等国的经济政策的变化,增强了国内、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刺激了这一地区外国直接投资的复苏。 

亚太地区在1986年取代了拉美地区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吸收外国投资的地区。在1988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中,59%是投向亚太地区的。1995年流向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达到650亿美元,约占全球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总额的2/3。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投资者曾纷纷撤资,但随着金融危机的解决亚太地区又成为吸收直接投资的有力竞争地区。 

(四)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流向高新技术产业部门和服务行业 

二战前,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采掘业和初级产品加工业。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石油、矿产资源的国有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外国垄断资本对采掘业投资的比重逐渐下降,对制造业部门投资的比重明显上升。而在占国际投资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直接投资中,虽然投向制造业的比重仍然较大,比如截止1988年底,美国对西欧的直接投资44.6%集中在制造业,西欧对美国的直接投资42.8%也集中在制造业。但随着各发达国家产业结构高级化,外国直接投资的重点行业从传统的制造业逐步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如计算机、新能源、精密机械和生物工程等。出此之外,还继续投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的行业。另外,第三产业中的一些行业,如金融、保险、不动产等也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在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部门结构中之所以占有较大比重,是与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密切关联的。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对国外第三产业投资的增加,既是发达国家产业结构高级化的结果和表现,又将推动东道国乃至整个世界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国际投资的特征有哪些 国际投资法

6. 什么是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特点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点表现在:
  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
  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
  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
  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
  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际投资法国内立法和国际法规范。
  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7. 国际投资法为什么仅调整国际直接投资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一)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6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虽然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与特征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使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因此,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目前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较为流行的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间接投资。当然国际投资的种类也是这两类。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于国际法规的总称。据此,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调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所谓私人投资关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因此官方投资关系并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官方投资是政府间或国际间组织与国家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仅调整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关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我在前述国际投资的种类中已经提到了.
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也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范围非常广泛。
社会经济生活是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关系集合体。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济立法调整社会国民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稳定和发展这种社会关系。
二、际投资法的作用
当然,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国际投资中会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会危及投资的安全和风险,所以,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均力图借助于法律手段,对国际投资予以有力的法律保护,以维持有力的投资环境,保证国际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促进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与合作。
这些法律保护措施一般是由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单独或共同采取的,属于政府保证的性质。
(二)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
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是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专门为鼓励外国投资而采用的,以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个国家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当然,也对投资者带来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在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多各种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等.这些有优惠措施主要规定了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中,像发展中国家,例如向我们国家,对国外的投资者给于不同曾读上的优惠待遇,包括对外国企业给与减免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投资企业生产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关税,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加速折旧,允许合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对投资者给与投资补助金或低息贷款,简化外国人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手续,以及简化投资审批程序,等等,一般说来,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中心。各个国家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对于鼓励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外国投资的作用
当然,外国投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经济命脉都到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等,所以国际投资法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国际投资法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依次为根据,我来简单的谈论中国.
当然,为了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根据这些法规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体系的弊端使中国的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特别是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更使中国的外资立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体现
早在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自1980年以来,相继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5个经济特区,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经济开放区,1990年又宣布在上海建立驱动经济开发区,形成了沿海开放地带。对外开放外围,正由南向被逐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深度,正由东向西纵深发展,已经形成了全国规模的外引内联、东西相贯、南北并进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这么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例如,1986年的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任免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国国家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也是外国投资者来我国进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兼又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点,并具有中国特色:

国际投资法为什么仅调整国际直接投资

8.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双边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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